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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吴自力、康丽红、黄思益、吴圆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653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姬毓卿、田孝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自力,男,汉族,1973年1月10号出生。被告康丽红,女,汉族,1986年3月13号出生。被告黄思益,男,汉族,1981年3月22号出生。被告吴圆圆,女,汉族,1983年5月7号出生。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自力、康丽红、黄思益、吴圆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9918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