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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异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章秀英与施健夫抚恤金纠纷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英,施健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异字第36号异议人章秀英,女。申请执行人施健夫,男。被执行人章秀英,女。异议人章秀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对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健夫与被执行人章秀英抚恤金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章秀英称:1、在施健夫与章秀英抚恤金纠纷一案的审理和申请执行的全部诉讼过程中,施健夫未曾参加,均由代理人罗小琼参与诉讼与执行,请求法院审查罗小琼的授权手续,暂时中正执行;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保留基本的生活费给予章秀英。本院查明:目前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施健夫与被执行人章秀英的执行案件共四件,分别为(2007)袁法执字第256号、(2012)袁法执字第385号、(2014)袁法执字第120号、(2014)袁法执字第542号,这四件执行案件从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反映均已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异议人章秀英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已结案,故对异议人章秀英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为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俭俭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林佳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