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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惠晓慧与葛高怀、折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惠晓慧,女,汉族,1953年3月1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建设路建花苑小区*号楼*单元*层*户。身份证号:6103021953********。被执行人葛高怀,男,汉族,194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南路**号内*号楼*单元*层*户。被执行人折福金,男,陕西科技大学基建处退休干部,住陕西科技大学家属院22号楼。惠晓慧与葛高怀、折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葛高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惠晓慧12万元并支付利息86400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葛高怀、折福金承担22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8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14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