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红燕与李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518号原告李红燕。被告李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燕诉被告李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