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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红燕与李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518号原告李红燕。被告李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燕诉被告李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