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曹少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65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曹少峰罚金一案中,经查:曹少峰的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2015年10月20日舞钢市尚店镇王西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曹少峰一直不在家中居住,家中无人,地址不详,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