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杭玉新与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玉新,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191号申请执行人:杭玉新,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陶先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玉新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