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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年××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为再婚,于是,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登记结婚。近几年,原被告之间因孩子的问题及其他生活琐事不断生气。因生气,被告于2014年6月份离家出走,不知下落。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于××××年××月份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后,被告带与前夫所生一子一女与原告共同生活。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来由于子女工作等问题,原被告近几年经常生气吵架。因生气,被告刘某于2014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刘某走后,其子女也离开原告,不知去向。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相互了解不深,婚姻基础较差。近几年双方经常生气、吵架乃至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越来越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方武人民陪审员  朱中华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德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