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亮与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494-1号申请执行人徐亮被执行人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亮与被执行人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辰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64634.12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全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