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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窦菲诉崔晓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窦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4日生。被告崔某某,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参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广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