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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兆飞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等杜飞飞犯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杜某、汤某等犯合同诈骗罪王二金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飞,杜飞飞,杜某,汤某,侍某,王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兆飞,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榆县看守所。被告人杜飞飞,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廷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正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侍某,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07年11月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9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灌连,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二金,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09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6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1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同年1月16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1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同年2月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兆飞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飞飞犯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汤某、侍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二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兆飞,被告人杜飞飞及其辩护人王廷明,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徐正奎,被告人汤某,被告人侍某及其辩护人王灌连,被告人王二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采用向他人租车后,伪造号牌、车辆登记证书等虚假证件,由被告人杜飞飞、杜某、汤某、侍某先后假冒车主,通过押车借款的方式,作案7起,骗得他人人民币38.72万元。二、盗窃2014年12月某日,被告人王兆飞指使被告人杜飞飞、王二金利用私配的钥匙将已抵押在本县新安镇人民中路291号金驰寄卖门市的轿车盗出,欲再伪造证件到他处骗钱。后杜飞飞、王二金因害怕而自动中止犯罪。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三、寻衅滋事被告人王兆飞因与被害人尹某甲有纠纷,于2014年12月伙同被告人杜飞飞、王二金先后两次至本县经济开发区紫薇花园小区,持砖头、砍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尹某甲苏E×××××奥迪A6L轿车、其子苏G×××××荣威350轿车玻璃等处砸坏,将花圈塞入奥迪轿车内。经鉴定,两车损坏价值人民币1956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租赁及抵押合同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杜某、汤某、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王二金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兆飞指使他人以价值巨大的财物作为盗窃目标,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兆飞对上述指控辩称:1、租赁常州苏D×××××奥迪A6轿车是准备过年用的,不应指控为犯罪;2、自己本想将抵押的苏A×××××轿车盗出,但并未实施,不应构成盗窃。被告人杜飞飞、杜某、汤某、侍某、王二金对上述指控未表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廷明认为,1、对被告人杜飞飞等人骗取常州苏D×××××奥迪A6轿车的指控,因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实身份,所租车辆并未抵押变现,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2、对诈骗数额的认定,应以被告人尚未归还的赃款数额来计算,以被租赁车辆自身价值来确定犯罪数额,不合理;3、认定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无依据。辩护人徐正奎、王灌连认为,被告人杜某、侍某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又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建议适用缓刑。经审查查明:一、合同诈骗犯罪事实1.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杜飞飞在被告人王兆飞的指使下,从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88号南京韵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得周青苏A×××××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后伪造身份证、车牌苏G×××××、车辆登记证书等假证件。同年9月11日,至本县新安镇新东南路16号“旗丰寄卖行”,被告人王兆飞冒称介绍人,被告人杜飞飞冒充车主,采取签订合同押车借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52万元。因逾期违约,租赁公司于2015年1月2日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2.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在本县新安镇新东南路100号孟某的汽车租赁公司租得陈敏浙J×××××荣威750轿车一辆,同年10月26日,至本县新安镇人民中路291号(苏州商贸城)沈某的金驰寄卖门市,采取签订合同押车借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4.7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万元。3.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杜飞飞在被告人王兆飞的指使下,从南京韵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得苏A×××××凯美瑞轿车一辆,后诱使被告人杜某冒充车主,伪造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车牌(苏G×××××)、行驶证等假证件。同年11月2日,被告人杜飞飞、杜某至本县新安镇人民中路291号沈某的金驰寄卖门市,采取签订合同押车借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8.46万元。因逾期违约,租赁公司于2015年1月2日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4.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杜飞飞在被告人王兆飞的指使下,从南京韵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得苏A×××××凯美瑞轿车一辆,后诱使被告人汤某冒充车主,伪造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车牌(苏G×××××)、行驶证等假证件。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杜飞飞、汤某至本县新安镇新东南路16号“旗丰寄卖行”,采取签订合同押车借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64万元。因逾期违约,租赁公司于2015年1月2日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2万元。5.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从南京双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得单惠忠苏A×××××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后诱使被告人侍某冒充车主,伪造假证件。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杜飞飞、侍某至本县金驰寄卖门市,采取签订合同押车借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9.4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5万元。6.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291号苏州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苏G×××××别克商务车一辆,后被告人王兆飞在电话中冒充车主,指使被告人杜飞飞以人民币3万元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钱某。后该车被车主杨某以人民币1万元从钱某处赎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杜某、汤某、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甲、孟某、沈某、王某乙、韩某、蒋某、钱某陈述,证人於翔、峁丽丽、杨某证言,书证涉案车辆租赁、抵押合同书,涉案车辆价值鉴定,辨认嫌疑人笔录,伪造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及登记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2015年1月7日,被告人杜飞飞在被告人王兆飞的指使下,从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190号常州市运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苏D×××××奥迪A6轿车一辆,因被害人发觉被骗而报警,被告人杜飞飞驾驶该车至京沪高速范水服务区内被常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该车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杜飞飞供述,证实在2014年12月份以后,抵押给沈某的车辆被发现是假牌照且车辆被人开走后,沈某已追的很紧。王兆飞又给他买了一部手机,卡号是15×××52,要他和手机上已储存的那个人联系,又打了一万多元钱到他卡上,再到常州租辆车过来。后他与王二金到常州联系上那个人,租了一辆奥迪A6,在回来的高速服务区被常州警方抓到了。平时他就帮王兆飞租车子,然后制造假身份帮王兆飞把车子抵给理财公司骗钱,骗到钱交给王兆飞,他没钱用就向王兆飞要。听调过来的同监犯人讲,王兆飞告诉人抵押诈骗的37万块钱都被他赌输了。(2)、被告人王兆飞供述,他和杜飞飞在南京等地先后租了7辆车。二人商量,租车后制作假证件伪装成他们的车,再抵押出去骗理财公司的人,他赌博输了不少钱。2015年1月,杜飞飞要“跑路”,要到常州租车,再做假身份抵押出去,杜和王二金去的,租了一辆奥迪车,后他打电话就不接了,也联系不上了。(3)、证人王二金证实,他和王兆飞是亲老表,去常州租车是王兆飞联系好的,王兆飞还给杜飞飞买了小手机,并把对方叫傻子的号码存在那手机上,让杜飞飞直接和那人联系,王兆飞还让他和杜飞飞一起去,给了两三千元钱让他们到车站雇车去的,同时王兆飞又给了一万多元准备租车的费用。(路上)杜飞飞告诉他,租车回去是留王兆飞抵押套钱用的。之前王兆飞还告诉他,杜飞飞是他驾驶员,就尾他后边混的。王兆飞经常赌钱,平时消费很大,就靠抵车骗钱,听杜飞飞说骗来的钱全被王兆飞赌输了。(4)、证人蒋某证言,证实他是常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5年1月7日,有个杜飞飞的来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是员工办的手续。杜不是本地人,而且租车子是去连云港,他觉得不放心,就打电话报警,想查一下这人的犯罪记录,后民警告诉他这人是网上逃犯,他们就配合民警将车辆断电在高速路上,后民警去把姓杜的抓获了。(5)、租赁合同,证实了常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杜飞飞就苏D×××××奥迪A6轿车租赁的期限、租金等事项。(6)、苏D×××××奥迪A6轿车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该车价值人民币14万元。2015年2月2日、2月12日、3月2日,被告人杜某、汤某、侍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分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汤某、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退赔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犯罪事实2014年12月某日,被告人王兆飞指使杜飞飞、王二金利用备用钥匙将已被非法抵押在沈某处悬挂假牌照苏G×××××的轿车盗出,欲进行再次抵押诈骗。当晚,被告人王兆飞驾车送杜飞飞、王二金至沈某寄卖行附近,杜飞飞、王二金准备盗窃时,因害怕被处罚而自动中止犯罪,后向被告人王兆飞假称车被堵死,无法开出,三人遂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兆飞在庭审中供述,他是想偷这车的,但后来并没有去偷。(2)、被告人杜飞飞供述,租来的一辆凯美瑞车在抵押给沈某之前,王兆飞就在灌南纱厂南边偷配了一把钥匙,车子抵押后就把该钥匙给他了。后来王兆飞让他和王二金用偷配的钥匙把抵押给沈某的那辆凯美瑞车偷出来,准备再到其他地方抵押弄点钱。他和王二金到现场都怕出事就离开了。(3)、被告人王二金供述,有天上午,王兆飞找到他和杜飞飞,说自己有辆车抵押在当铺,拿了高利贷还不起了,让他们去把那辆车偷出来,王兆飞开车带他们先去停车的地方看看。回到旅馆,王兆飞交待晚上让他去偷,说他与杜飞飞跟老板认识,他质问“那出事你们能把我保出来啊?”王兆飞未作声。晚上,王兆飞开车送他们去偷车子,杜飞飞下车后把钥匙给他,叫他去开车,到车跟,他考虑这东西一偷就要坐牢,就对杜飞飞说“要开你开去,反正我不开”,杜飞飞说他不弄他也不弄,然后杜飞飞叫他上车不要作声,回到车上杜飞飞对王兆飞说车被堵死了,开不出来。后来几人就离开了。(4)、证人季某证实,2014年10-11月份,她坐王兆飞的凯美瑞轿车到享通家园北边,杜飞飞叫停车去拿配的钥匙,说凯美瑞车就一把钥匙,再配一把。(5)、证人沈某证实,王兆飞曾抵押一辆苏G×××××凯美瑞轿车在他理财公司门市上。(6)、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三、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1、被告人王兆飞因向尹某甲索要欠款发生纠纷而伺机报复。2014年1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王二金在寻找尹某甲未果后,驾车至本县经济开发区被害人居住的紫薇花园小区,将被害人尹某甲的苏E×××××奥迪A6L车身玻璃等砸坏,并将花圈塞入轿车内。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7900元;2、2014年1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王二金等人在再次寻找尹某甲报复未果后,又驾车至紫薇花园小区,将尹某甲家苏G×××××荣威350轿车玻璃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王二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甲、尹某乙陈述,证人吴某、秦某的证言,被损坏车辆照片,被告人驾车进出现场视频截图,涉案车辆损坏价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就全案,公诉人还出示了涉案车辆价值鉴定意见,苏G×××××、苏G×××××号牌、证件非相关机关登记核发的鉴别结果,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登记,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证明有关被告人前科劣迹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杜某、汤某、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参与作案7起,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6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杜某、汤某、侍某各参与作案1起,分别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6.2万、10.5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兆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指使他人窃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王二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5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杜某、汤某、侍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兆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王二金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杜某、汤某、侍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汤某、侍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兆飞在组织实施盗窃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兆飞、王二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兆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杜飞飞、王二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侍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兆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兆飞指使被告人杜飞飞到常州租车,其目的是为骗取车辆后进行质押骗取财物,客观上被骗车辆已脱离被害人控制,故辩护人王廷明对该起指控的第1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就整个诈骗犯罪,被告人租得车辆后,其主观上是为了将车辆质押变现,出租人被骗的是整个车辆,应当按照被骗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犯罪数额,故辩护人王廷明对该起指控的第2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其第3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杜某、汤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侍某曾被刑事处罚,不思悔改,再次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徐正奎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杜某、汤某、侍某、王二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兆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止。)二、被告人杜飞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三、被告人侍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四、被告人杜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汤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杜某、汤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王二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杜某、汤某、侍某的罚金,均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七、责令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杜某、汤某、侍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38.72万元,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王兆飞、杜飞飞、王二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5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义春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黎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2、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5、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6、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7、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9、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10、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11、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12、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1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15、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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