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6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夏立雨与臧学松、张兴燕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立雨,臧学松,张兴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633-2号申请执行人:夏立雨,女,1998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臧学松,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住安徽省滁州市菱溪花园*栋****室;被执行人:张兴燕,女,汉族,1975年11月18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夏立雨与臧学松、张兴燕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0633号的裁定,查封了臧学松、张兴燕银行存款487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臧学松、张兴燕存款4870.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