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远与XX磊、王一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远,XX磊,王一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696-1号原告任远。被告XX磊。被告王一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远与被告XX磊、王一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24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磊、王一程的银行存款72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初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