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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陆宇波与葛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宇波,葛亚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053号原告:陆宇波。被告:葛亚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宇波诉被告葛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宇波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