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陆宇波与葛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宇波,葛亚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053号原告:陆宇波。被告:葛亚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宇波诉被告葛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宇波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