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国荣、项永焕与项永焕、张爱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荣,项永焕,张爱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周国荣。委托代理人王梁。被告项永焕。被告张爱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荣诉被告项永焕、张爱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国荣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永焕、张爱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国荣撤回对项永焕、张爱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