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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运申、王福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运申,王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孙运申,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福权,男,成人,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运申与被执行人王福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福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沧州仲裁委员会(2014)沧仲裁河字第0036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