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宏与杨宝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杨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杨宝君,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教师,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8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