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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常佃琪与王颖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佃琪,王颖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996号原告常佃琪,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颖群,男,年龄不详,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常佃琪与被告王颖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佃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