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1614号原告孙××,女,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孙××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554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161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