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丁松苗与河南省邮政公司、洛宁县邮政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松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温少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邮政局。住所地:洛宁县兴宁中路。负责人:吉战宜,该局局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绍辉,河南省邮政公司职工,洛宁县邮政局副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耀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松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邮政公司、洛宁县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丁松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松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松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丁松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耿源泓审判员 肖秋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会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