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催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卢立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79号申请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立勇。委托代理人:曾全生。申请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40005226599389、出票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人宁波市科技园区栋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荆泽纺织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河北纺联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5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