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甲、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504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乙、赵某甲、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李某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本院依法不再列为当事人。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兴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亲李某甲于2015年6月21日去世。李某甲生前在广西农村信用社、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李某甲生前一直由原告照顾和赡养。李某甲未立遗嘱。原告要求李某甲名下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为17×××89存款14500元和账号为17×××62存款3100元、中国建设银行33×××21存款8234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74存款7000元共计32834元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李某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南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关系情况;证据2、南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甲的父母的情况;证据3、(78)郊民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甲和陈某甲的离婚情况;证据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甲的死亡情况。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到银行调取李某甲名下存款余额情况,银行提供三份协助查询通知书。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二、遗产情况?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某甲与陈某甲于××××年结婚,婚后生育四名子女,即原告李某、李某乙与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1978年7月6日,李某甲与陈某甲经南宁市郊区人民法庭调解离婚,并达成协议:原告李某与李某乙由李某甲抚养,被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由陈某甲抚养。李某甲于2015年6月21日因病死亡,李某甲父亲李某丁于1976年6月6日死亡,母亲黄某某于1978年8月9日死亡。李某甲遗留有存款,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石柱岭支行账号为62×××74存款余额7667.09元,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3×××21存款余额8541.32元,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子分社账号为17×××62存款余额3176.46元,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子分社账号为17×××89存款余额14564.30元。被继承人李某甲生前同原告一起居住生活。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李某、李某乙与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均为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故原告李某、李某乙与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李某、李某乙与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李某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本院尊重李某乙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李某甲生前同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被继承人李某甲的存款由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共同继承,其中原告李某继承李某甲名下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子分社账号为17×××62存款余额3176.46元和账号为17×××89存款余额14564.30元,被告赵某甲继承李某甲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3×××21存款余额8541.32元,被告赵某乙继承李某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石柱岭支行账号为62×××74存款余额7667.0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甲名下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子分社账号为17×××62存款余额3176.46元和账号为17×××89存款余额14564.30元由原告李某继承;二、李某甲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3×××21存款余额8541.32元由被告赵某甲继承;三、李某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石柱岭支行账号为62×××74存款余额7667.09元由被告赵某乙继承。案件受理费621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汇款: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兴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梦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