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确民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冯靖飞与被申请人曹水山、王仲丽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靖飞,曹水山,王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冯靖飞,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生。被申请人曹水山,男,汉族,56岁。被申请人王仲丽,女,汉族,56岁。申请人冯靖飞因与被申请人曹水山、王仲丽有借款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曹水山、王仲丽的银行存款511821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宋丽萍所有的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靖飞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水山、王仲丽的银行存款511821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水山、王仲丽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宋丽萍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盘龙镇火神庙市场路北房权证号为4**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栗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