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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芮光明与蒋增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光明,蒋增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71号原告芮光明。被告蒋增水。原告芮光明诉被告蒋增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照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增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光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22日,被告蒋增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未约定借期和利息,并由被告蒋增水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催讨,被告蒋增水归还了10000元借款,余款1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蒋增水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为主张其权利,原告芮光明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蒋增水于2013年8月22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蒋增水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相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未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增水归还原告芮光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