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经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法执字第3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