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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经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法执字第3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