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前商初字第0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江苏东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前商初字第00193-2号原告江苏东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大路村。法定代表人崔刚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元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已于2015年7月13日向当地法院提请诉讼并已立案,后案件移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铝单板加工合同一份,合同中,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2015年7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定作款,因2015年7月13日已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移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南人民陪审员  王佳峰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燕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