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子云与包云、赵红涛、贾海娜、尹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云,包云,赵红涛,贾海娜,尹晓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杨子云,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包云,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赵红涛,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贾海娜,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尹晓利,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云诉被告包云、赵红涛、贾海娜、尹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云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杨子云负担。审 判 长 包仕文审 判 员 王雪飞人民陪审员 刘国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