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南通贝朗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南通贝朗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1008-1号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2幢11层。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被告南通贝朗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8号(南通市中原综合批发市场第12排第5、19号)。法定代表人顾亚萍。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贝朗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1380元,合计人民币325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佳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