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齐涛诉被告任德永、崔文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17号原告李齐涛,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任德永,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崔文伟,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李齐涛诉被告任德永、崔文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李齐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齐涛负担。审判员 谢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