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滋隆物资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滋隆物资有限公司,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445号原告烟台市芝罘滋隆物资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敬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华,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纬三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宽义,总经理。被告烟台市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上坊村。法定代表人牟家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芝罘滋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芝罘滋隆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芝罘滋隆物资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6381元减半收取3190.5元,由原告烟台市芝罘滋隆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爱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