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执字第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莉与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莉,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514号申请执行人安莉。委托代理人王武,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西街。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西街锡沪路北。法定代表人李瑞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建忠。申请执行人安莉与被执行人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无锡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赵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民初字第0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建设公司、开发公司、赵建忠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开发公司、赵建忠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59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开发公司、赵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自觉履行,但各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行等各银行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开发公司、赵建忠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案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以下房产:被执行人开发公司名下有坐落于XXX的132套房产,该批房产由南长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另外执行的五个案件先后轮侯查封,部分房产已进入了评估拍卖,暂无执行款可供分配;被执行人开发公司名下有坐落于XXX的房产,均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在前,且有多个抵押尚未清偿;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名下有坐落于XXX的两处房产,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中级法院、惠山法院其他多个案件轮侯查封,上面也设有抵押;被执行人赵建忠名下有坐落于XXX的房产,由惠山法院首封,本院和南长法院等多个案件轮候查封。对于上述房产,本案无处置权,其他法院、其他案件处置的部分房产,亦暂无执行款可供分配。本院向无锡市土地管理部门查询,上述房产所对应的土地查封情况和房产一致,首封法院亦均未进行处置,暂无分配款项。上述相关房产、土地的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莉,安莉表示待有关法院进行评估拍卖后再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向无锡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名下有苏B×××××、苏B×××××、苏B×××××的汽车三辆,开发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苏B×××××、苏B×××××、苏B×××××的汽车五辆,本院另案[(2014)锡法执字第39号]首封,并有本院其他案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建忠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苏B×××××的汽车三辆,由中级法院首封,本院另案轮候查封。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安莉后,安莉表示无法提供车辆下落,也未要求进行轮候查封,表示待有关法院进行评估拍卖后再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对外投资情况,被执行人开发公司在无锡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48%的股权,该股权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所得拍卖款已进行分配,本案未得到受偿。本院未查的其他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本院另案至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无锡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经调查,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在无锡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被另案执行完毕;在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因未审计结算,故暂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开发公司在无锡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应收款,双方债权债务亦未审计结算,故暂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又查明,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在无锡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但系轮候查封,且首封的6个案件已就工程款协调一致,扣留20%不予发放,并且工程尚未完工,也未进行审计结算,所以暂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安莉后,其表示待其他案件执行到位后再申请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开发公司、赵建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莉通报后,安莉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开发公司、赵建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不申请对建设公司、开发公司进行强制审计,亦不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现安莉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建设公司、开发公司、赵建忠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25900元、执行费7740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开发公司、赵建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莉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民初字第0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开发公司、赵建忠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莉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开发公司、赵建忠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闵仕君执 行 员 吕全兴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烽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