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秦鸿璐、严鹰与秦剑秋、秦和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鸿璐,女,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林永红,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旭,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严鹰,女,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瑞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剑秋,男,194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和秋,男,194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兰芳,女,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翠芳,女,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德富,上海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鸿璐、严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助理徐晨审 判 长 丁康威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俞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凤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