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晓亮与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亮,陈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727号原告:梁晓亮,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陈国强,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梁晓亮诉被告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继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晓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晓亮诉称:2014年12月16日,被告因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承诺于2015年6月15日前归还,并立具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以各种理由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国强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陈国强因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承诺在2015年6月15日偿还,并由被告立具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返还借给原告,后经原告追讨未果,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等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陈国强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梁晓亮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有被告立具的借据所确认,欠款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给原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国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人民币60000元给原告梁晓亮。本案诉讼费650元,由被告陈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继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华倩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