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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15号申请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唐山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612.866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乐执字第11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荣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