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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海春与李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490号原告:赵海春,农民。被告:李青海,农民。本院在审理赵海春诉李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春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春负担。审 判 长  徐俊荣代理审判员  侯明亮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