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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黄礼毅、杨俊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黄礼毅,杨俊星,陈碎民,谢婷婷,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诉讼代表人:吴庆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青、雷王薇,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礼毅。被告:杨俊星。被告:陈碎民。被告:谢婷婷。被告: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日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为与被告黄礼毅、杨俊星、陈碎民、谢婷婷、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黄礼毅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该合同的编号为“FQ-JC-12102010-201500052”);2、被告黄礼毅、杨俊星、陈碎民、谢婷婷共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50313.71元,截止2015年5月12日的分期手续费2828元、透支利息748.19元和滞纳金129.41元,及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和滞纳金;3、原告对被告黄礼毅的浙K×××××号宝马牌轿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诉请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雷王薇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1月9日,被告黄礼毅因购买浙K×××××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向原告申请贷款265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礼毅应支付原告手续费总额16986.5元,该贷款及手续费分24期归还,以一个月为期;被告黄礼毅首期应还贷款本金11057元和手续费725.5元,剩余各期均应还贷款本金11041元和手续费707元支付;如被告黄礼毅未按约及时足额还款的,原告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向被告黄礼毅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等款项。同日,原告与被告黄礼毅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礼毅以其所有的浙K×××××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杨俊星、叶碎民、谢婷婷共同向原告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对被告黄礼毅的贷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对被告黄礼毅的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黄礼毅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截止2015年5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50313.71元,分期手续费2828元、透支利息748.19元和滞纳金129.41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查封被告谢婷婷所有的浙C×××××号蓝色马自达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礼毅、杨俊星、陈碎民、谢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313.71元、手续费、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截止至2015年5月12日的分期手续费2828元、透支利息748.19元和滞纳金129.41元,之后产生的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和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日为止);二、被告黄礼毅以其所有的浙K×××××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对该车辆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0元,由被告黄礼毅、杨俊星、陈碎民、谢婷婷、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练 卿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