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立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立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认为:被告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源县,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东源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合同履行地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合同履行地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为此,上诉人现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东源县人民法院(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一起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规划区徐洞工业开发区。现因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由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伯成审判员 黄连平审判员 骆志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