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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荣山与任连利、李振国、任玉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孙荣山,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被告任连利,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李振国,男,1986年7月6日出生。被告任玉,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山与被告任连利、李振国、任玉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荣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孙荣山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