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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恢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段夏伟与何正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夏伟,何正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段夏伟。委托代理人赵秀珍,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凤,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正昌。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锐栋,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段夏伟与被执行人何正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2)四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22378.47元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所欠案件款如数归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四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