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伊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01439号原告:伊某某,男,满族,1959年5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佟某某,女,锡伯族,1960年12月3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伊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