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5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石壮明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刑执字第5714号罪犯石壮明,男,拉祜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作出(2006)思中刑二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壮明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228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55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决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1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查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石壮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壮明系数罪并罚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八年零十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4年7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3月8日止。罪犯石壮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2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壮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壮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