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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荆州市捷顺商贸有限公司、梅华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捷顺商贸有限公司,梅华安,詹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捷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宏喜,经理。被执行人梅华安,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住荆州市玉桥开发区。被执行人詹妮,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沙法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2005)江执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华安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27625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妮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19625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信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