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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智与白晨、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6号原告:李智,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棋,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晨,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穆新,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庆贤,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智诉被告白晨、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智撤回对白晨、穆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智负担。审判员  张从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