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与白银元亨商贸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伟,该公司理赔部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白银元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银元亨商贸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撤销(2015)白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17280元,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院认为,(2015)白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魏建国审判员 常自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昶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