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执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善飞与刘庭庭、六安市裕安区教育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飞,刘庭庭,六安市裕安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112号申请执行人王善飞,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庭庭,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教育局,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36、01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庭庭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