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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假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双迎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假字第00008号罪犯徐双迎,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安铁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双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双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4个,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犯徐双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改造任务。新乡县司法局在当地依法对罪犯徐双迎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徐双迎适宜纳入社区矫正,其妻子张文静和村委会愿意配合矫正机关对徐双迎进行监管。检察机关亦同意对徐双迎予以假释。在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10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双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鉴于其家庭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双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止)。原判并处罚金12000元(已交纳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