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传忠与郑传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866号原告:郑传忠,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素健,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传根,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赵祥凤,女,1969年2月3日生,汉族。原告郑传忠与被告郑传根、被告赵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传忠的委托代理人陈素健,被告郑传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祥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传忠诉称:2013年6月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当时约定使用期限6个月,月息3.3%,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及现金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被告偿还了10万元,余款20万元被告又立了一张借条,约定使用12个月,现借款早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如下: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3年6月8日起按月息4000元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时止;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借条两份,证明被告郑传根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还10万元后撤换条据立新借据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8日起算,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3.3%;4、银行电子回单、付款指示书、收款确认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确认收到原告借款30万元;5、夫妻关系证明一份,证明郑传根与赵祥凤为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夫妻债务。被告郑传根对原告郑传忠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原告郑传忠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在庭审中郑传根辩称:对借款数额20万元无异议,现对原告要求月利2分也无异议。被告郑传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赵祥凤未到庭,未作当庭辩解,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确认下述事实:2013年6月8日,被告郑传根因投资工程需要,通过介绍人向原告郑传忠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息3.3%,使用期限六个月(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12月7日止),同日原告郑传忠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郑传根210450元,余款89550元被告郑传根用于支付其在借款前尚欠原告郑传忠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郑传根仅偿还了原告郑传忠本金10万元,未支付利息,并重新立下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为3.3%,使用期限12个月(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7日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均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传根向原告郑传忠借款20万元,有借条为证,现原告郑传忠主张被告郑传根偿还本金20万元,且被告郑传根对偿还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3%,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月利息2%(月利息4000元)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传根与被告赵祥凤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被告郑传根、赵祥凤应共同清偿,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传根、赵祥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传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息自2013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被告郑传根、赵祥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晓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发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