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那金兰诉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天汇日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来成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金兰,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李淑香,唐山天汇日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那金兰。被执行人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淑香。被执行人唐山天汇日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来成。本院在执行那金兰诉唐山法立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天汇日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来成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9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