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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2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文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兰平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文伦,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387-1号申请执行人:代文伦,男。被执行人:兰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55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平的存款254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