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韦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696号原告韦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