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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韦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696号原告韦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