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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德全与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全,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全。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常方针,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宋德全与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将本案案款及执行费交至法院,案款现已发还至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庆坤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来自